媒體報導,鴻海總裁郭台銘及曾馨瑩夫婦,
向台北地院聲請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
並經台北地院登記處登記在案。

 
結婚之前郭台銘認為在曾馨瑩身上聞不到錢的味道,曾馨瑩的律師也說這樣更可以證明曾馨瑩並不是為錢才跟郭結婚。

所謂內行看門道,外行看熱鬧,這樣做分別財產制的約定意義為何呢?既然結為夫妻,就註定一輩子的糾纏,錢財的部分也是如此。

郭曾約定夫妻分別財產制簡而言之就是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民法第1044條)。是以,財產清冊上載明郭董的名字,曾馨瑩無權過問。郭董也不需要就婚後的財產狀況向曾馨瑩報告(民法第1022條)。相對的
曾馨瑩教舞、代言的收入,也不需要向郭董報告。此外,關於夫妻債務之清償(民法第1046條),也是個人造業個人擔,和枕邊人無關。

 

郭曾約定分別財產制最大的重點在於曾馨瑩放棄了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民法第1030條-1),影響層面比較大的是在兩人不幸離婚時(呸呸呸,小的烏鴉嘴),曾不能跟郭要其婚後財產之一半(條文是說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事實上沒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不打緊,相信重情意的郭董在贍養費方面不會虧待狗狗。

如果是因為一方死亡之婚姻消滅曾還是有繼承權可以保障,以法律最基本保障的特留份來算,郭董目前繼承人有三人,曾的特留份至少是六分之一,1500億的六分之一也是很可觀,後面的零多到讓足以人算不清楚。

郭曾的例子很特殊,一般的夫妻並不會就夫妻財產制特別約定,因此法律會直接推定適用法定財產制(即聯合財產制)。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即一方死亡或離婚)可以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婚後財產除了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外,就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舉例而言,婚後夫的財產(非繼承無償取得及慰撫金)增加為1000萬,妻為100萬,兩個數額相減除以二,換言之,婚姻關係消滅時,妻可依民法第1030條之1向夫再請求450萬元。又「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為一種「債權請求權」,適用消滅時效的規定,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的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逾五年」者亦同。知道有這樣的權利,也要在時效內行使,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喔!


至於,有權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同時,為了避免對方脫產,通常都會辦理「假扣押」。亦即先提供三分之一的擔保金(上例中要請求450萬元則應先提供150萬元擔保金),則可以扣押對方450萬元範圍內之財產,以免將來被對方脫產而執行無效果。
另外還有一個保全措施,如果有證據可以證明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一方有詐害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行為,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該債權行為(民法第1020條之1)。

 選擇法定財產者,夫妻依舊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民法第1023條)。如果以婚後之財產清償婚前所負之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來計算(民法第1030條之2)。

最後關於夫債妻還之迷思,事實上,除非有簽署保證契約擔任配偶的保證人,否則按法律的規定是夫債夫還、妻債妻還。演藝圈有名的大姊大,丈夫欠了一屁股債,作太太的一肩扛起所有的債務,說好聽一點叫做情義相挺,說難聽一點就是竹本口木子,而在法律上則屬第三人清償,為夫還債後,取得的僅是永遠不可能對夫執行的無用債權。當個現代女性,實在不用這麼悲情。

標題的檢視郭董夫妻是個引子,以目前兩人羨煞旁人幸福的模樣,是不可能發生離婚贍養費的問題,一切都是小的亂想。至於繼承發生時,以郭董目前身強體壯,這當然是很久很久很久以後的事,只是郭董比狗狗年長很多也是事實,我們單純就事論事喔!而且小的烏鴉嘴一向不準!大家可能覺得草媽臨表涕泣,不知所云,簡而言之,就是請郭董高抬貴手不要告我啦!有所得罪之處,多多包涵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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