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和一般的失婚婦女一樣,
焦慮悲傷憂心忡忡地
來找我面談。
身邊還帶了分別是四年級、
一年級和五歲左右的三個小孩。
這個要吃、那個要拉,
最小的黏媽媽不讓媽媽跟我說話,
堪稱史上最混亂的諮詢。

故事大綱是當事人的先生
性慾強過常人,
每天要有性行為,經常服用壯陽藥品、甚至跑去入珠,性行為異常粗暴,甚至會因當事人拒絕與他發生性行為而施暴,並有多張醫院的驗傷單可以證明。當事人年輕時還可以配合,只是隨年紀增長,身體狀況大不如前,對於被告的索求,漸感力不從心,隨著拒絕次數增加,夫妻間肢體衝突也增加。當事人無法再繼續忍受配偶的精神上及身體上虐待,委任我來幫她打離婚官司。


夫妻間雖然有履行同居之義務
(性行為亦屬同居內容之一環),
但是在違反配偶意願,強迫發生性行為,
依舊構成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
只是需要告訴乃論。
民事方面當事人自得以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及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等理由,訴請法院判決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第2項參照)。


這個案子看來,法院判准的機率很大。

但先生後來以鮮花、痛哭跪求、發毒誓等方式,

成功挽回了當事人本欲求去的心,
同時卻也毀了我第一個獨立接案的case。


可見婚姻中存有許多複雜隱晦
法律又難以介入的問題。

這是個開放的社會,
對關於性虐待,
有人避之唯恐不及,
也有人趨之若鶩。
無關對錯,端看個人的選擇,

配偶的性虐待,是享受還是忍受?

作律師的只有尊重當事人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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