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瑣事纏身,終日庸庸碌碌。幾次想提筆,但總是又有新的瑣事來打斷思緒,真的很累!

我認為訟棍界有幾樣東西很重要,分別是卷宗、書狀電子檔及各類收據。卷宗可以看出律師辦案的用心程度,也是訴訟中的重要資料,書櫃內日積月累下來,也是好多卷宗,可謂凡走過必留下卷宗。我不敢說自己比別人用心,但是基本的我會做到,要不要做得更好,當然跟所收的酬金以及當事人是否為公司法人會成正比。書狀電子檔的部分,就是蓋房子的基礎,相同的案件互相可以借用,第一次辦的案件會比較辛苦,一切必須從無到有,但如果第二件以後就可以使用複製、貼上及取代的功能,對於工作效率幫助很大。收據的部分是我們這種個人戶小律師要特別注意的,為了效率有時會幫當事人代墊費用,雖然金額不大,但是也是一筆開銷,所以收據正本我都會先留著,收到錢之後再將收據正本轉給當事人。

 

話說最近有件別人介紹想要聲請刑事再審之案件,這種特殊救濟途徑之案件,成功機率微乎其微,基本上除非有奇蹟出現,否則這種案子就是盡盡人事,作給當事人心安的成分較多。當事人分別拿了一、二審及最高法院的判決來事務所。通常要聲請再審需要看詳細的卷宗,之前當事人透過法律扶助基金會一二審由某位曾經上過媒體的律師當辯護人。同行間的借卷來印也很普遍,透過與媒體大律師略有交情的室友律師去電詢問,到下午下班時間才真正與該大律師聯繫上,該大律師居然表示卷宗已經如數交給當事人了。本案當事人是個勞工階級,信誓旦旦說所有的資料都交給我了,所以兩個人記憶不同,吳淑珍跟沈富雄的羅生門案件重演,一般而言有以下的可能-

1、當事人收了卷宗但是他忘記了

2、大律師以為給了卷宗,但實際上是記錯了

3、大律師因為是法扶案件因此根本沒有去閱卷,所以不好意思將他手上有的資料拿出來。

不是同行相嫉,我也不會在乎他是不是我們業界的前輩,做不好的就是老鼠屎,我推論答案是3,因為由書狀內容看來,否認犯罪但所附均為身心殘障手冊、診斷證明書等求情用證物,以及寥寥數行之書狀內容..............

所以,要委任律師之前要先打聽一下,若是法扶的不用錢律師,服務不滿意的也要趕快聲請更換律師。

因為原律師沒有卷,就必須往法院去找卷宗。今日就花了許多時間打電話。最高法院說,判決後一週內卷宗就給最高檢察署了,最高檢察署說本案已經寄發出去給地方檢察署要去執行了,地方檢察署 資料室則表示該卷宗還沒有回到地檢署,所以目前該卷宗目前是

 

不知道在哪裡~~~~~~~~~~~~

 

 

 


E04是這樣拼的嗎?

以上,就是消失的卷宗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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